(六)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建立省、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也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十一)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十二)金融部门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和军官证、士兵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为优抚对象制作专属银行卡,在营业网点设专门窗口,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